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辽政发〔2006〕34号),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开展后督察工作,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强化减排重点企业日常监管,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和废水直排地表企业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环境后督察工作,巩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1.巩固镁质行业整治工作成果,防止污染反弹。在全市范围内,对镁质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清查、整顿工作。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电熔镁≤1200千伏安,重烧镁≤30立方米,轻烧镁≤18立方米的,按照市政府要求2010年底前淘汰)。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2.以“三镁”、钢铁、水泥、火电、有色、化工及供暖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污染问题。大石桥市政府要继续按照《大石桥市2008-2012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推进各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