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营口市酒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酒类生产销售秩序,促进酒类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酒类是指白酒、啤酒、果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服务业管理部门负责酒类商品流通监督管理,所属的酒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酒类流通市场的监管工作。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的管理和综合协调,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酒类生产规划。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生产领域酒类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广告商标管理和酒类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 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 欲从事酒类生产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有关程序领取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七条 申请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生产规模和质量保障体系;
(二)有相应的生产条件、检验检疫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