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汪成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严厉打击依法从重惩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分片包干,实行网格化监管,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企业自检制度,提高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重点场所,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2、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业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
3、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地区的案件逐级移送、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4、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饮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农牧、质监、工商、经济和商务、卫生和食药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兽药、农药使用和种植、养殖经营户的监督检查,监督业主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和各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