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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农牧部门加强对蔬菜、水果安全的质量监督,加大对农业投入品(高剧毒农药等)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动物产地产品检疫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加大排查密度,尤其是对馒头面条制品、卤制品、凉拌菜、豆制品、水果蔬菜等可疑染色食品问题进行逐户、逐点的拉网式检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按要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和抽检计划,明确各岗位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可疑食品、食品非法添加可疑行业、品种、高危环节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请各部门于5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抽检计划、摸底情况(含电子版)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1年5月21日-2011年9月20日)

  各乡镇、各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从重惩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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