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包括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省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中央、省补助40%,剩余部分市和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按照2︰8的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由省级财政单独核定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剩余部分由县级政府负担。

  2.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当年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0元。补贴资金由市和各市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按照2︰8的比例分担。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所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所在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7月1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可自愿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自补缴的次月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区政府(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另外,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提高和增发部分的资金由所在市区政府(管委)负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