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国家税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全部收入扣除付给运输、仓储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威海海关、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对企业建立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本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 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 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 1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地税局)
十七、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 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 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补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 10%,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由财政实行 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 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 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的 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