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补贴。
(牵头单位:市会展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十九、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 1月 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 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区政府<管委>)
二十、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0年 1月 1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家庭服务企业、会展企业、物业管理公司,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1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展办、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
二十一、鼓励发展公共服务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捐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减免收费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样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教育局、地税局、国税局)
二十二、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威海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奖励 50万元;设立支行的,奖励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 10万元。证券业金融机构新设证券营业部的,奖励 1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分支机构的,奖励10万元。
鼓励各金融机构到县、镇设立分支机构,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提升服务“三农”质量和水平。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保险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