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责范围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为进一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现对公共服务岗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公共服务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外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或完成阶段性工作确需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
二、计划申报
有用工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报用工计划,填写公共服务岗位用工需求申报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市直部门、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审批,其他部门、单位报所属市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研究审批。
用工计划要详细说明用工岗位、岗位等级、用工人数、用工条件及用工期限等,其中岗位类别分为三类:辅助管理岗位(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和初级)和技能岗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用工计划坚持保重点、保民生、保公共服务的原则,从严控制审批。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以技能岗位为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三、使用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的劳务派遣机构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批准的用工计划,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工单位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劳务派遣人员。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行企业化管理,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其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信息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