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行双重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共同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并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上岗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工作职责。
劳务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劳务派遣单位按有关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对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后可自行管理。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要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和退出、退回机制等规章制度,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提供工作必需的服务和培训;要按时足额拨付(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派遣服务费等,依法解决各种劳务纠纷事项,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用工待遇
根据工作岗位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辅助管理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和技能岗位高级工,原则上按照上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以此为基数,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上浮20%,辅助管理岗位初级和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下浮20%,技能岗位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人岗位按10%的级差依次递减。工资标准中的90%为基本工资,10%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通过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确定。对我市特别紧缺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另行确定。
劳务派遣人员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为基数,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单位和个人各10%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标准,但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