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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的通知


  因监管不到位,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监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食品质量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负责市场监管,对鲜、冻畜禽产品冷藏运输和蔬菜封闭运输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经销掺假及假冒食品的行为;负责对食品经营者以及经营食品的市场开办者的监管。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食品流通环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推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监管生产(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情况;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出现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县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负责初级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动植物疫病的监督管理。加强农副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和无公害认证工作,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

  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农产品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因监管不到位,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县经济与商务局

  负责对生猪屠宰行业和食盐生产、批发销售企业进行监管。

  出现生猪定点屠宰厂不合格产品出厂或未经批准私屠乱宰,对食盐生产和批发销售企业监管不到位,以及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相关问题,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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