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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0年城市廉租房分配管理方案的通知


  5.区城建部门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借房的家庭出具租、借房协议和房主的房照复印件。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

  7.其他证明材料(如孤儿、残疾人、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社区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依据社区意见,逐户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各社区公示7日;而后,对无疑义的出具审核意见,填写《辽阳市廉租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每户申请家庭进行核对,确认申请人的住房情况;依据家庭及成员状况(如患病和残疾程度、家庭人口数等情况),按照市廉租房分配政策,进行拟分配廉租房面积和楼层,然后将审批表和廉租房分配花名册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复核、审批。市民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审查后,完成廉租房的审批工作,并统一开具介绍信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5.办理入住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市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和审批表,并确认无误后,发放入户通知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廉租房的分配、管理与监督

  (一)廉租房的分配。市民政局具体负责廉租房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审核工作,将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低保户及时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廉租房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廉租房入住手续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与市民政部门联合对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租用条件的家庭责令退出廉租房。

  (三)廉租房的监管。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廉租房分配、管理进行全程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以权谋私的,特别是提供虚假病例、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廉租房承租人责任。廉租房申请人经过批准租用廉租房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入住,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取消其入住资格;入住后严禁将廉租房改做他用、改变房屋结构和进行高档次装修。在申请、办理及入住后续管理过程中,对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廉租房申请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房;对骗取廉租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退出廉租房租用权;对将廉租房转让、另租他人居住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立即收回廉租房,同时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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