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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2011年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申购人按规定交纳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售房款存入市保障性住房专用账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与回购。

  五、申购时限

  2011年7月12日前为宣传动员阶段;7月12日至8月2日为申报受理阶段;8月3日至9月9日为出售廉租住房阶段。

  申请人未按上述规定时间签订购房合同或未交纳购房款,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购买权利,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六、产权登记及管理

  (一)购买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后,购房人按其所购产权份额办理权属登记,不缴纳契税和相关费用。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上注记房屋性质、按份共有产权份额等内容。

  (二)住房保障部门自出售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将国有产权部分出售给购房人。购房满3年后,购买人可按原购买价格购买国有产权30%部分,取得全部产权满两年后可上市交易;5年后购买的,须按市场价格购买。

  (三)在购买协议中,要注明以所购产权按购房时的不变价格抵押入住后的各项费用,对未足额缴费的家庭,用每年欠缴的各项费用充抵共有产权份额。

  (四)对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专项维修基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购房款的2.5%代扣,缴入市专项维修基金专户,由市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统一进行管理。

  (五)保障对象自办理完购买廉租住房手续起,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售后的廉租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廉租住房的维修费用、物业服务费、采暖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均由购买人承担,其中低保户采暖费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七、组织实施

  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监察等部门全程监督和指导。

  灯塔市、辽阳县、弓长岭区、宏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廉租住房出售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方式,重点面向具备廉租房申购条件的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相关群众了解廉租房按份共有产权的方式、申购标准、程序、时限、政策等,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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