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
(十二)强化水利非税收入征收工作。认真抓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资源费、水土流失补偿费、占河费、采砂管理费等征缴工作,落实有效的征收措施,做到应收尽收。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对水务建设的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水务建设资金投放力度。各级财政要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四)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将抗旱、排涝设备购置纳入农机具补贴范围。完善免征水利工程建设耕地占用税政策。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
(十五)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由市水务局、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六)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上级投入,加快水务工程建设步伐。各级财政要在水利非税收入地方留成中拿出不低于10%资金用于水务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各级水务部门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及早建立项目库并完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水务管理工作投入力度,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十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财政预算。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各类人才。
由市水务局会同市编委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落实水务工程建设用地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河道行洪区、水利工程用地、护渠地、护堤地、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落实水务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保证水务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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