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条例》施行前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违法建筑,由各县区组织依法拆除。
三、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要对照《条例》规定,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办事处),对公路沿线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要强化规划、城乡建设等源头环节管理,现存马路市场要限期迁移,杜绝公路“街道化”和“马路市场”。
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挖掘采砂。
四、强化超限超载专项治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要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固定超限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要严格审批程序。
1年内3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加大行政许可工作力度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对以下行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审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