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对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涉路施工完毕后,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消防等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路警联合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安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联合处置,组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保障队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机械器具准备,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单位职责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把学习《条例》纳入本县区、本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公路两侧、重要平交道口和站点,以及乡镇驻地、城市广场、货物站等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条幅、粉刷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护路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公路安全保护资金保障。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各级政府要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推行公路安全保护重点事项挂牌督办制度和公路安全防护问责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公路安全保护效能。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成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