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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
  (二)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的;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解决的;
  (五)其他符合该接收申请机关职权范围的。
  第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能进入复查或复核程序: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已经通过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四)不属于复查复核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五)无具体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不符合复查或复核申请条件的。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自收到办理机关的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超过该时限,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即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程序终结。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查、复核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八条 信访事项已经办结的,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请求复查或复核的,经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后,可以进入复查、复核程序;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
  第九条 信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十条 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
  (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书。一般应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口头形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确认、签名;
  (三)原办理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或复查的书面答复意见原件;
  (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五)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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