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监管的意见
(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新建、改造过程中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使用的节能降耗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达到节能降耗实际效果,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国家住建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意义
建设领域节能降耗是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是保证建筑节能效果的首要因素和关键环节,也是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能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加快建设领域节能降耗部署,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逐渐暴露一些问题:有的生产企业不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的建材市场经销商非法经营无产品名称、无厂名、无厂址(以下简称“三无”)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有的建设工程违规购买和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这些行为扰乱了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正常使用秩序,也给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带来严重影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抓好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务见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