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一)建立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市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上级规定和我市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的使用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研究制定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经现场考察和产品鉴定,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
(二)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严格履行职责。建设工程必须采购和使用质量合格、手续齐备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进场使用,并按照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要求进行产品抽样,由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监理单位要组织对进场材料和产品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建设工程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三)把握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监管重点。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和产品主要包括墙体屋面保温材料及其辅料、节能门窗幕墙及其型材附件,建筑玻璃、采暖、防水、节水、空调、通风、电料、照明、陶瓷、石材、热水供应、卫生洁具、建筑用钢以及水泥、混凝土、砂浆及其辅料和制品等。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当地节能降耗类建筑材料、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对生产企业不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建材市场销售“三无”材料、产品,建筑工程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产品的,要坚决查处,依法处理。
三、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由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存在的质量突出问题进行联合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
(二)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反规定的节能降耗建筑材料和产品生产、经销企业以及建设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及时予以通报,并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