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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省强化餐饮安全监管要求,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全市餐饮安全监管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饮食消费观念、传统习俗文化等因素影响,我市餐饮服务行业日常监督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特别是从事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含学生“小饭桌”),操作环境卫生条件差,管理模式粗放,经营场所随意性、流动性大,分布点多面广,监督管理的盲点和空白区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是当前全市餐饮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宗旨,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把握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和重点
  (一)摸清监管底数。各县区要组织相关部门,抽调专门人员,采取分组划片、任务包干的方法,集中力量开展调查摸底,具体摸清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的数量,并具体到每户的主要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根据有无固定场所分两类登记造册,分析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各片区现状及存在问题,为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提供依据。
  (二)实行分类治理。各县区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级推进、分档提升的原则,加强分类管理和现场指导。按照规范提升一批、新建改造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的工作思路,对具有固定场所,基础经营条件相对较好,经改造能基本达到许可要求的餐饮服务食品摊贩,指导其进店取证经营;对无固定场所,基础经营条件一般,服从管理并具有一定管理意识的,指导其进入政府划定区域经营;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经营者拒不到政府指定区域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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