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3.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国家标准。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四)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补贴。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补贴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资助资金给予每次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专用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