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3年,全市学前三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68%以上,学前一年儿童毛入园率达到97%以上,基本满足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学前特殊儿童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到2013年,全市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专科及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大力发展学前教育资源。
1.加快幼儿园建设。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儿园。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转制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撤并的教学点和闲置校舍、暂时性闲置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要优先安排改办幼儿园或学前儿童活动场所。
新建小学应附设幼儿园,逐步取消学前班。只招收学前一年儿童的学前班,要逐步向招收学前三年儿童的完全性幼儿园过渡。小学附设幼儿园要按照“园舍独立,管理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小学附设幼儿园、财政投资及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幼儿园,要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园”的原则接收适龄儿童入园。
支持城市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举办幼儿园;通过优惠政策,扶持公民个人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城市居民子女和流动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要广泛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联办、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多模式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事业,逐步形成国办、集体办、公民个人办的学前教育多元化发展格局。鼓励有条件的省、市级示范性公办幼儿园以创办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输出先进教育理念和管理模式,创办或联办民办幼儿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幼儿园基础设施建设享受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优先优惠政策。
2.完善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区规划不予审批,确保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托幼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按省定标准进行规划建设,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不得将配套幼儿园作为营利的场所。现有居民区尚未有配套幼儿园的,要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通过新建、扩建和对现有民办性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改建等措施,满足居住区居民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