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县区、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一村(社区)一园”或者按服务人口5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设一所幼儿园的原则进行布局建设,形成一个乡镇(办事处)建有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中心幼儿园、下设若干个村办幼儿园和教学点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中心幼儿园为全日制,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园规模不少于3个班。
4.严格执行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对达不到标准、特别是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幼儿园进行改造,使其尽快达到标准。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要尽快落实规划和建设方案,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要求,确保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质量。要按照“安全、节约、实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不得利用公共资金建设超标准豪华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要求,配足配齐幼儿园保教设施,严禁使用危房和不安全设施设备,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5.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结合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等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一律不得在核定的收费标准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办园所需,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附设幼儿园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幼儿园发展。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参照国家和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县区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10-15、村办幼儿园按照不低于1:15-20的比例配备幼儿教师。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优化组合等方式,建立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
2.提高公办幼儿教师配备比例。县区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一般由公办教师担任。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年龄在40岁以下的公办中小学教师,按自愿原则,可由教育部门统一划转到公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教师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岗到幼儿园。
3.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规定,全面推进园长、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聘用制度,优化幼儿教师队伍。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园长、教师,保健医生、保育员、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职业任职资格,不具备资格在岗人员,应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