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与表彰奖励机制。将学前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和教育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筹措、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障、幼儿园保教质量与管理水平等进行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纳入对各级政府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建立起财政投入、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化投资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学前教育。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建立学前教育的扶贫帮困制度,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对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园有关费用予以减免,确保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四)进一步明确职责。
1.各县区对本辖区学前教育发展负总责,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并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方案,负责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公用经费筹措等,负责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保证学前教育投入并逐年增长。办好本级示范性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大力支持社会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帮助欠发达乡镇改善办园条件。农村学前教育实行县乡两级共管的体制,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园长和教师配置、业务指导。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
2.认真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县区要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并切实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等政策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组织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妇联、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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