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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菏泽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执法文书、图表、声像和电子载体等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案卷评查制度,提供档案工作必要的设施,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档案应当由行政执法单位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将行政执法档案单独作为一类整理、排列,行政执法档案较少的可作为文书档案属类整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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