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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采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储备库点调整计划,将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交给其他承储企业储存。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按银行现行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经市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标准,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可参照中央或省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市级储备粮贷款必须与入库成本保持一致,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购贷销还、全程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也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应当及时处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后制定。

  第三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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