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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用地、资金来源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为主;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还可以采取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同时,积极探索结合城中村改造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租赁和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和住房保障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一条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可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尽量避免承租人入住后再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二条 相对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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