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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收购和租赁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的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市、县两级政府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各类企业及其它机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四条 市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鲁政办发〔2010〕4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办法由市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资金拨付、预决算审核、投资评审和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和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十六条 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统一纳入当地财政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采取投资入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合理让利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将按规定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作为政府的投入,作价入股;或者在运营机构组建时,一次性注入部分资本金,或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制订。
  第十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项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本金等支出,并根据具体项目申报补助资金。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相关手续,包括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文件、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同时,还要实地审核,并进行跟踪督查。住房保障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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