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城市居民收入认定应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总资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二十五条 申请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简称“收入证明”);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简称“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含暂住证);
(五)根据不同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的内容,收入证明的内容、出具机关,住房证明的内容、出具机关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包括的内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09〕3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坚持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先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政策,领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知》及有关制式表格文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经初步审核,认为申请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书面申请上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
(三)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保障部门留存书面申请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存档,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登记表》。
(四)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及表格到当地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进行初审。社区居委会(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入户调查,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
(五)街道办事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当地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