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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出租的,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并在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前提下实行租金减免或租金补贴。
  住房保障部门也可以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等特殊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或租金减免。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1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1个申请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并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进行配租。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以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三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正在轮候实物配租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无力购买或正在轮候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原已租住政府或单位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租赁性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但符合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原则上退出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之后,再申请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确有困难不能退出的,配租新的公共租赁住房后应与原保障性住房面积合并计算,超过申请家庭应享受的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将视房源情况实行分类轮候制度。轮候配租顺序坚持收入低的优先、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缴纳住房公积金家庭优先、重点优抚对象优先、政府引进人才和劳模优先、无房家庭优先、人口多的家庭优先、缴纳公积金家庭优先等原则。在申请家庭情况基本相同时,可按申请人年龄大小、申报时间顺序或者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配租顺序。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合同管理的原则。出租人在配租前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让承租人充分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配租后入住前,出租人与承租人及担保人(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作为担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承租人提供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作为担保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第三十六条 产权归政府所有或政府占大股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当地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机构直接组织和统一管理;产权非政府所有或政府非大股并且面向社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并监督实施,产权单位具体实施;企业享受政府支持政策自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内部职工出租的,由企业自行组织配租,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征收、修缮维护等日常管理等由产权单位委托专门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产权单位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研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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