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司〔2011〕100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符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和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