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六)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市司法局审验。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如实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市司法局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审查后,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八条 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