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参保人,符合新农保领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实施后,达到领取条件的且从试点县外转入的人员一律不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第五章 转移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参保人员在本州内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转入;参保人员向州外跨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帐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州县财政专户,以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对本县新农保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九条 州、县财政部门要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农保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条 州、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州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农保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州、县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州劳动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