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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
(东署办〔2011〕124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及《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209号)精神,为了提高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从而在更大范围内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切实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确保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透明度,建立全区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地级统筹、属地经办、分级负责、统一考核”的原则,以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达到“五个统一”,即: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区近年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的主要经验,以及各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拟定于在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同时制定印发《关于统一完善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海东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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