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府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茂名市“三旧”改造国有划拨土地
使用权协议出让实施细则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以及《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旧城镇改造范围,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规定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并且经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自行改造的,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
二、出让程序
(一)申请。
1.前提条件。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但《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