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交资料。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6)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7)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一式四份);
(8)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和规划条件(其中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9)县(市、区)以上“三旧”改造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规定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0)自行改造方案;
(11)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特别注明份数的除外)。
(二)受理。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申请,说明原因,不予受理。
(三)审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作退件处理。
(四)地价评估。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评估。
(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拟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1.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
⑴ 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按照同等级、同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算。同时将收取的出让土地纯收益按不高于30%(含30%)的比例直接返还,用于实施改造。土地出让合同显示的出让金为扣除返还金额后的实际出让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