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让程序
(一)申请。
1、前提条件。
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必须先办理土地和房产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归宗登记,程序如下:
(1)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凭土地、房产收购合同由城乡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条件后,分别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直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登记;
(2)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土地集中改造的,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归宗登记,补缴出让价格,如涉及的地块使用年限不一致的,则按其中地块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或法律规定该用途最高使用年限进行设定,并按设定的年限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中分散土地归宗参照《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第六条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属于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可以直接申请。
2、提交资料。
以“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供收购变更后的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集体土地转国有改造的需提供转用批文);
(6)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实测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一式四份);
(7)规划管理部门意见和规划条件(其中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8)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要求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9)自行改造方案(按照茂府办〔2010〕14号文件要求申请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10)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特别注明份数的除外)。
(二)受理。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填写《收件单》出具回执。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申请,说明原因,不予受理。
(三)审查。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若申请人不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作退件处理。
(四)地价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