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价评估中介机构对拟协议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出具地价评估报告。
(五)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结果,以两者最高价款确定为应缴地价款。如果情况特殊,决定不采用两个价款的最高者作为出让地价款的,需进行会审,由会审小组集体决策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省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六)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七)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转送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布出让结果应当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规划条件、土地级别、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
(八)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 土地评估资料;
4. 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 协议出让方案;
6. 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 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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