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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
(茂府办〔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2011〕44号)和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初步建立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2011年1月1日前实际发生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学校因建设、维修、购置农村(含县城、乡镇,下同)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校舍(不含产权已转让的校舍)、设备设施等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中初中部分的债务纳入清理化解范围,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主。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县级政府承担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主体责任。
  (二)公开透明。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要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计锁定。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后才能偿还。
  (四)严格清偿。切实做到偿还对象明确、偿债金额准确、偿债手续完备。
  (五)直接支付。所有需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都必须直接认定到债权人,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到债权人。
  四、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时间制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并于2011年7月28日前将工作方案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省。
  (二)清理核实债务
  1、自查自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债务清理自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要成立债务清查小组,实行校长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核实,查清债务结构和余额,并逐项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债务事项、数额、合同或协议等情况;要将清理核实的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在学校、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市、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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