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门审核。县级教育部门联合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中小学校等债务主体申报的债务进行认真核实,并将审核后的债务数据报县级审计部门。
3、县级审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逐校、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要全覆盖,审计面达100%。审计期间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举报投诉。对经审计核实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区别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形成汇总报表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县级政府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县级审计工作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4、市级监督。市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将加强对县(市、区)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审查核实县(市、区)债务清理审计程序是否完整、上报资料是否齐全、群众举报投诉处理是否恰当。对程序不全、资料不齐、群众举报投诉处理不当的债务,要责成县(市、区)重新审计核实;重新审计核实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认定。市政府将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本市农村义务教育负债汇总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5、省级确认。省组成省级债务审计核实确认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省级抽查审计县(市、区)的债权人数或债务额不低于当地债权人数或债务总数的40%。省级审核后将以书面形式对各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予以确认。
6、剥离锁定债务。经省审计确认的债务,各县(市、区)政府将其从学校剥离并予以锁定,录入债务监管电子系统,上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三)化解债务
1、制订化解债务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在省级审计确认债务后,尽快研究制订具体偿债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化解债务资金预算、化解债务进度安排、制止新债务机制建立、当年偿债计划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1月20日前将本地的偿债方案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2、全面落实偿债资金。第一,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2011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要优先安排用于偿债;三是盘活闲置校产;四是统筹相关非税收入;五是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其他教育专项资金,不得减少本应按规定、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二,分级负责,履行责任。各县(市、区)财政要统筹本地区财力,落实资金全面清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市财政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化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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