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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实施意见

  3、确定化债顺序。各县(市、区)在清理核实债务的基础上,要及时编制化债规划和计划,做到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处理。一是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二是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三是优先偿还债务本金;四是鼓励债权人主动、自愿减免本息,对先减免、多减免的,优先偿还。债权人自愿减债手续合法完备的,可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严禁强行要求债权人减债。
  4、认真做好支付工作。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使用专用的预算科目反映。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的银行账户,不经中间环节。各县(市、区)要利用债务监管电子系统,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建立化债资金使用公示制度,确保偿债资金不多付一个单位,也不漏付一个单位。
  (四)省级验收
  各地偿债工作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并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申请验收和奖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该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工作责任。要成立由财政、教育、农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分工协作,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化债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均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资金解决,不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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