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或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加大对铁合金、碳化硅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要依法淘汰12500KVA以下铁合金矿热炉、6300KVA以下的碳化硅冶炼炉和机立窑水泥生产线,逐步改变结构性污染问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效调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积极发展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附加值高、能耗低的第三产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使产业结构向高技术、高水平、低能耗方向发展。(此项任务由州经贸委负责)
七、可达性分析
(一)预测的可达性
1、COD可达性
2010年在确保海晏县污水处理厂4月底正式投入运行,1个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完成的前提下(见附表1、2、),可完成COD减排量110吨,将完成计划目标削减量。
2、SO2可达性
2010年通过实施1项结构减排工程,可完成SO2减排量193吨(见附表3),可完成计划目标削减量。
(二)预测的风险性
1、GDP、火电发电量、人口增长率等不超过预测分析值。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减排项目的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以防被扣减监测和监察系数,保证减排成效得到认可。
3、2010年海晏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运行并形成减排能力,对完成COD减排任务至关重要。
八、保障措施
(一)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按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青政〔2008〕12号)精神,对州内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工作负总责,要确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及时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及治理任务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逐一分解落实到辖区内排污单位。
(二)严格实施联合会审和环保审批。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建设、金融、统计和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共同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清洁生产水平、区域生态功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其环评文件。
(三)以重点企业治污为突破,加强区域污染防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重点污染源年度治理计划,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按期完成全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目标和黄河流域治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