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促进创模工作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到2012年把泰安市建成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奋斗目标,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讲究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根据承担的创建工作量和难易程度,将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创建任务的部门(单位)划分为重点考核对象和一般考核对象。
(一)重点考核对象。包括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水利渔业局,泰山区政府、岱岳区政府、新泰市政府、肥城市政府、宁阳县政府、东平县政府、泰安高新区管委等14个部门和单位。
(二)一般考核对象。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泰山管委、市畜牧兽医局、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市工商局、泰安日报社等17个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把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创模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泰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工》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泰安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工》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二)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创模工作进度按时报送与考核指标相对应的支撑材料,定期报送创模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及阶段进展情况、年度自查报告等材料,建立健全创模工作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