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级要加大对地方税收保障信息安全的管理,对信息的传递、使用、管理提出严格要求。各部门用于报送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实行单机运行,与外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源头控管与协作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税源流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协助义务,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委托代征等相应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加强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登记环节,要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法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必须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凡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开具已将该项所得纳入管理证明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及时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后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展改革、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机关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
(二)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做好把关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证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对于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不得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