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料场堆场扬尘污染治理。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散状物料的堆场、货场的道路和场地必须实施硬化或绿化,并采取自动喷淋和洒水降尘措施;在储存、堆放过程中采取固定的围挡、篷盖等全密闭措施;物料装卸过程采取封闭作业方式,并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进出车辆采取密闭运输措施;建立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
(四)企业扬尘污染治理。一是企业粉性物料采取库房式存放,临时性料场货场采取严格的篷盖和围挡措施。二是对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实行登记报告制度,建立台账。所有运输散装物料未密闭运输或无防尘措施的车辆一律不准进出企业,杜绝散装物料撒漏造成二次扬尘污染。三是严格实施清洁密闭运输的车辆发放绿色运输标志,对一年内通过各项检查(包括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发现有违规运输的车辆发放黄色标志。四是加强企业环境监管,确保企业内道路、场地要全部实施硬化、绿化,定期清扫和洒水冲洗抑尘;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五)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积极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工作,确保路检、抽检率不低于本辖区内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进一步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质量,加强对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其上路行驶。
(六)秸秆和垃圾焚烧污染防治。一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抓好夏秋时期的秸秆禁烧监管,防止焚烧现象的发生;建立完善秸秆收集、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污染。二是加强垃圾清扫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禁止垃圾焚烧,杜绝焚烧电线和用橡胶垃圾作燃料的现象。
三、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的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工作。
(三)市监察局参与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并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在主要交通路口划定大货车禁行区域,设立禁行标志,加强对城区内无牌、无证、遗洒、飘散的货运车辆及大货车违反禁行标志行为的查处。
(五)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工程、拆迁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六)市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实施外环及主要干线道路的养护保洁,查处城区外超限和未采取密闭运输装置从而导致脱落扬撒现象发生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