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党费和工会经费。对开办食堂的,可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伙食费。
第七条 学会、协会账户。经省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会、协会可开设专用存款账户,专门核算学会、协会会费资金。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审批
第八条 州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函”,填写州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州财政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函”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和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书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账户或其他账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外:
1、基本建设项目专项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省财政厅以及州政府、州财政局文件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单设的专户。
3、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州财政局对州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函”和《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于3个工作日内(特殊原因除外)内对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
第十条 州级预算单位持财政局签发的《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人民银行海北中心支行办理《开户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州级预算单位应在州财政局签发的《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和人行海北中心支行核发的10个工作日内,在商业银行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完银行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州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备案)表》有关联报州财政局和各级主管部门财务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