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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财政局关于海北州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内部审批程序,加快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监控体系建设,把符合规定开设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认真落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制度,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展不定期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违纪开户情况的通报和处罚力度,进一步促进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经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向审计机关提供各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清单,审计部门要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资金核算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纳入日常或专项审计范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通报。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各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情况的检查制度,切实做好《开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核查等工作。对随意和擅自为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商业银行,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
  第二十三条 银监机构要将各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情况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内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通报各商业银行的账户管理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乱开设银行账户的商业银行,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单位财务部门管理银行账户的职责,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原则设置账户,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截止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3)报送州财政局进行审核和年检。对需要开设、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要切实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同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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