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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1〕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凉山州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解决我州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办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救助的原则;
  (六)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七)坚持与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县市民政部门是政府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的制定、执行,履行综合管理、协调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负责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预算,审核、拨付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卫生、监察、审计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职能,管理相应的社会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具有我州户籍的常住居民,虽经其他社会救助,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下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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