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优抚对象;
(三)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础,按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二倍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农村低保边缘户;
(四)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等导致经济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因地震、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临时生活困难对象应纳入灾害救助管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
(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八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实际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进行分类施救。年救助标准为1000-4000元。各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和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物价水平变化和经济发展,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民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年之内不重复救助。
救助部门要建立救助跟踪制度,对受救助家庭要跟踪走访,其接受救助半年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城乡低保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该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困难原因证明;
(三)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收到申请后3日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在张榜公示3日无异议后填写由县市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