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须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3日。对初审情况有疑义的要入户调查,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市民政部门发放,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及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我州临时救助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州级财政按全州总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二)十一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财政按辖区内总人口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宁河流域五县一市财政按辖区内总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州、县市财政筹资标准,应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加而适时调整。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抵顶下年预算安排资金。
各县市财政要为临时救助工作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下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年度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用。
民政部门要设立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明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