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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凉山综合扶贫开发彝家新寨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切实抓好彝家新寨的组织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是彝家新寨建设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协调各方力量,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精心组织施工。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各县要切实按照彝家新寨建设规划,本着当年计划、当年完成、当年检查验收的要求,迅速组织有关项目乡(镇)、村(组)开展施工工作。彝家新寨中的住房建设要按照《实施指导意见》提出的三项原则和“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充分尊重群众自主选择房屋结构和户型,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施工任务。对新建址新建村(寨)或有条件的农户,原则上采取统规共建的办法,由各县组织专门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对农户自建的任务,要严格按照人均15平方米,户均改造正房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督促农户抓紧建设。同时,要积极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指导,以确保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凡涉及基础设施、环境、公共服务设施、基层组织建设等项目,由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切实抓好彝家新寨建设的项目资金管理。
  各县在彝家新寨建设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切实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规模标准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对未达到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规模的,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执行;村民自建项目按《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加快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意见》的规定执行。工程竣工后,各县要迅速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检查组对各县进行抽查验收。合格后各县要及时督促各项目区建立各项乡规民约,落实好后期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四川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行为。要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各县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对当年实施的扶贫资金项目在县、乡、村进行公告,不断加大社会和贫困群众监督力度,增强扶贫资金项目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的公正、公平、公开。
  省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州财政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各县,各县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抓紧项目建设,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加快资金报账进度。各县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资金项目计划,确需调整变更的,报请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省批准后方可实施。
  凡是建设项目出现纰漏、进度缓慢的,州领导小组对相应责任县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投资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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